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柳金腾,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黄金集团
法定代表人:方华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柳金腾诉被告重庆黄金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金腾于2016年1月4日以经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已给付了租赁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金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金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邢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