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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179号

余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179号原告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以其与被告张某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翠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