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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1534-2号

江苏华峰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欧瑞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华峰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欧瑞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1534-2号原告江苏华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官林镇新官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谈祥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欧瑞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新安镇云祥村。法定代表人姜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瑞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峰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峰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2元,依法减半收取1356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5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华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媛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佳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