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行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余秀琴,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谋,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余秀琴与被执行人陈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谋纳入失信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郑玮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