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陶建民。申请执行人陶亚茹。申请执行人陶亚芹。被执行人陶忠民。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执行陶建民、陶亚茹、陶亚芹申请陶忠民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双桥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陶忠民应支付申请人陶建民、陶亚茹、陶亚芹案款7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陶亚茹、陶亚芹与被执行人陶忠民私下达成和解协议,陶亚茹、陶亚芹已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2013)双桥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另被执行人陶忠民已于2016年1月5日将应向申请人陶建民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双桥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傅再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