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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424号

原告李建胜与被告杨祥杭、李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建胜,杨祥杭,李成志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424号原告李建胜,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德锋、杨春桂,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祥杭,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晋江市人,现住德化县。被告李成志,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胜与被告杨祥杭、李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胜未能按通知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千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