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424号原告李建胜,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德锋、杨春桂,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祥杭,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晋江市人,现住德化县。被告李成志,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胜与被告杨祥杭、李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胜未能按通知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千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