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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767号

王福顺与被执行人顾温馨;郭东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11-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福顺;顾温馨;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767号申请执行人王福顺,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许莉,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温馨,女,198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郭东,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王福顺与被执行人顾温馨、郭东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42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共给付申请执行人90000元,现给付50000元,余下40000元定于2016年5月1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42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明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