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1238号
原告:梁佑浩,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季一市,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毛红美,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吴长征,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原告梁佑浩诉被告季一市、毛红美、吴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梁佑浩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程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