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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1799号

樊荣轩与褚思勤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17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荣轩诉被告褚思勤、李其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阚连花

人民陪审员  潘秀菊

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蝶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