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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1016号

原告祁艳芳与被告徐苹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祁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奎二〇一六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  史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