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奎二〇一六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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