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67号原告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井高发科技工业园四号厂房五楼B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蒋黎明。委托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盛云,男,汉族,1986年3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祁阳县,被告蒋黎明,女,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柯新红,女,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黎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案的审理须以(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8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现中止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豪
审判员 谭敏
审判员 何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