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407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负责人曾卫国,行长。被执行人何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984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2月31日受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申请执行何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英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10号2栋14楼4号房屋(权2521406)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 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