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民初字第03714号

巫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巫某某,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3714号原告巫某某,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浩宇、黄媖,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某,女,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某某撤回对被告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巫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爱裕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邓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