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中民一初字第00098号
原告:魏艳侠,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中固镇一委*组。
被告:徐铁军,男,1968年4月28日生,满族,无业,现住开原市中固镇梅家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艳侠与被告徐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艳侠于2015年12月31日来院提出对被告徐铁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艳侠撤回对被告徐铁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艳侠负担1570元。
审 判 长 陈曙光
代理
审判员 于 淼
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