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中民一初字第00098号

魏艳侠与徐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艳侠,徐铁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中民一初字第00098号

原告:魏艳侠,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中固镇一委*组。

被告:徐铁军,男,1968年4月28日生,满族,无业,现住开原市中固镇梅家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艳侠与被告徐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艳侠于2015年12月31日来院提出对被告徐铁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艳侠撤回对被告徐铁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艳侠负担1570元。

审 判 长  陈曙光

代理

审判员  于 淼

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