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王红勤。委托代理人赵竞争,西华县箕子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宏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勤诉被告张宏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红勤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宏喜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勤撤回对被告张宏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王红勤负担。
审判员 庞颖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具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