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特00001号申请人铜川市环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印台区柳湾。法定代表人孙飞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第十二项目部在建设黄陵县医院工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十二项目部签订供货合同,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第十二项目部供应加气块,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供货,被申请人也进行了验收使用,但该工程项目已将近竣工,但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现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延安分行账号为X的银行存款190000元予以冻结,同时薛某自愿以其所有的陕X号梅赛德斯-奔驰2996CC小轿车一辆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延安分行账号为X的银行存款190000元予以冻结。
二、将薛某所有的陕X号梅赛德斯-奔驰2996CC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正常使用,但不得对该车进行买卖、转移、隐匿及设定权利负担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以上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左菊红
审判员 杭萌萌
审判员 曹 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