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号
原告:贾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伊川县高山镇。
被告:陈某某,女,1969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元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贾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林笑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称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