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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1号

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号

原告:贾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伊川县高山镇。

被告:陈某某,女,1969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元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贾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林笑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称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