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行执字第191号

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彩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彩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行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杨岩,局长。被执行人王彩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彩芳行政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32046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行审字第38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瑞亮

审 判 员  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兰恭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