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5004号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高新技术(阁巷)园区围一路。法定代表人陈晓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瑞峰,系公司职员。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蒙村红河农场。法定代表人丁耀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文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曹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