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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730号

阿毛几亚与王占俊、王占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毛几亚,王占俊,王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阿毛几亚,男,蒙古族。被执行人王占俊,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占明,男,汉族。本院执行阿毛几亚申请执行王占俊、王占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内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占明银行存款账户(账号:6229760080600XXXXXX)内的存款145477.93元至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俊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