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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一初字第1922号

高富其、胡志坚与梁从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富其,胡志坚,梁从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922号原告高富其。原告胡志坚。被告梁从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富其、胡志坚诉被告梁从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以相关刑事案件已对本案作出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富其、胡志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富其、胡志坚撤回对被告梁从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高富其、胡志坚负担。

审 判 员 赵 继 荣

人民陪审员 曹 遂 平

人民陪审员 罗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郭玛依莎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