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487号
申请执行人:盛凤彩。
被执行人:杨建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凤彩与被执行人杨建芬[(2015)甬北商初字第0071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487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元丰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牛乃洪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蔡丹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