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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487号

盛凤彩与杨建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凤彩,杨建芬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487号

申请执行人:盛凤彩。

被执行人:杨建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凤彩与被执行人杨建芬[(2015)甬北商初字第0071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487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元丰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牛乃洪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蔡丹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