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3执保1号申请人韦凤英,女,1973年1月4日出生,布依族,大专文化,住址贵州省从江县。被执行人管老全,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苗族,住址贵州省从江县。申请人韦凤英申请执行管老全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管老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凯里市北京东路支行账号621799713000456XXXX的存款107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从江县丙妹镇江东中路(运管大楼门面02号)的门面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管老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凯里市北京东路支行账号621799713000456XXXX的存款10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永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思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