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884号原告杜某某。原告耶某某。被告耶某甲。被告耶某乙。被告耶某丙。被告耶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耶某某与被告耶某甲、耶某乙、耶某丙、耶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耶某某、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耶某某、杜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樊宝卫
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
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詹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