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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884号

杜某某、耶某某与耶某甲、耶某乙、耶某丙、耶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耶某某,耶某甲,耶某乙,耶某丙,耶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884号原告杜某某。原告耶某某。被告耶某甲。被告耶某乙。被告耶某丙。被告耶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耶某某与被告耶某甲、耶某乙、耶某丙、耶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耶某某、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耶某某、杜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樊宝卫

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

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詹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