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479号
原告:王光伟,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代理人1: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2:何杉,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务所律师。
被告:吕增秀,女,汉族,1974年4月5日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伟诉被告吕增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俊华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锡哲
审判员 尹美淑
审判员 全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姜欣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