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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479号

王光伟与吕增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光伟,吕增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479号

原告:王光伟,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代理人1: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2:何杉,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务所律师。

被告:吕增秀,女,汉族,1974年4月5日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伟诉被告吕增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俊华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锡哲

审判员  尹美淑

审判员  全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姜欣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