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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3184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纬实业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纬实业总公司,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徐礼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3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来福门松台大厦1幢19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昌胜,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高联大厦1-3层。

负责人:何卫海,分行行长。

原审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纬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徐礼渊,董事长。

原审

被告: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康宏大厦4楼A座。

法定代表人:徐礼渊,董事长。

原审

被告:徐礼渊。上诉人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纬实业总公司、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徐礼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商初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良岳

审 判 员 何士锋

审 判 员 曾庆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项道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