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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443号

梁晓萱与王晓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晓萱,王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443号申请执行人梁晓萱。被执行人王晓红。申请执行人梁晓萱申请执行王晓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晓红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1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建勋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