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曾坚,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光锋,男,1980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曾坚与被告马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曾坚于2016年1月4日以已与被告马光锋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光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坚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光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坚撤回对被告马光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坚负担。
审 判 员 唐少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徐银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