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绰号“麻菇”,男,住某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耀东,城步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强哥”,男,住某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柳某,绰号“波鸟”,男,住某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甲,男,住某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林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周某某、柳某、周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蒋琴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袁愈鹏担任记录。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迎艳出庭支持公诉。程某、周某某、柳某、周某甲,程某的辩护人刘耀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程某、周某某、柳某、周某甲与同案人刘叶平(另案处理)驾车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石山村对门山山场打鸟。刘叶平、周某甲在车上等待,程某、周某某、柳某各持一把火铳到山上打鸟,打中2只中白鹭。在返回途中被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刘叶平被当场抓获。经鉴定,程某、周某某、柳某、周某甲所持有的火铳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所捕捉中白鹭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程某、周某某、柳某分别购买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火铳。2015年6月,被告人周某甲购买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火铳。2015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提议去城步苗族自治县境内打鸟,被告人周某某、柳某、周某甲及同案人刘叶平(另案处理)表示同意。16时许,程某、柳某、周某某、周某甲携带各自购买的火铳,和姜某(系未成年人)一起乘坐刘叶平驾驶的湘E·765**的微型车至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石山村对门山山场,周某甲因所持火铳无法正常使用遂和刘叶平在山下机耕道等待,程某、柳某、周某某各持一把火铳和姜某一起到山场打鸟,周某某开枪未击中猎物,程某、柳某开枪各击中一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中白鹭。两人将所击中的鸟带下山放到刘叶平的微型车上,返回武冈市。途经城步、武冈交界处时被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西岩派出所查获,程某、周某某、柳某、周某甲逃走,刘叶平被当场抓获,其驾驶的微型车上的枪支、所猎杀的2只中白鹭被依法扣押。另查明,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全县行政区域范围禁止猎捕野生鸟类。2015年7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柳某、周某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周某某、柳某、周某甲及程某的辩护人刘耀东均没有异议,且有1、扣押枪支、鸟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2、程某、周某某、柳某、周某甲的户籍资料;3、程某、周某某、柳某、周某甲及同案人刘叶平、姜某的供述与辩解;4、野生动物种类鉴定意见书及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鸟类保护作的通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周某某、柳某、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各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枪支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公诉机关对程某、周某某、柳某、周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据,经程某、周某某、柳某、周某甲及程某的辩护人刘耀东质证均没有异议,认定为有效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在非法狩猎共同犯罪中,程某、周某某、柳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程某、周某某、柳某、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程某、周某某、柳某、周某甲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程某、周某某、柳某、周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武冈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对程某、周某某、柳某、周某甲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程某、周某某、柳某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周某甲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三、被告人柳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四、被告人周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蒋 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袁愈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