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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439号

某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全华港永晖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玉鸿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万全华港永晖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玉鸿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万全华港永晖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家口市玉鸿道路运输有限公司(2014)万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玉鸿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万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儒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