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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892号

谢高潮与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高潮,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谢高潮,男,汉族,安化县人,退休职工,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李凤详,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谢高潮与被执行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本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赔偿申请人谢高潮50751.88元,并承担诉讼费280元,案件执行费66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海胜

审 判 员  姚旭文

审 判 员  陈 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唐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