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1行初2号起诉人张某某起诉人王某某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收到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行政诉讼状。起诉人诉称,大连市某局网站上明确:大连市某馆(大连市某中心)主要职能:市内四区*的保管和利用查询、*管理、房屋面积测绘。大连市某局委托大连市某馆(大连市某中心)履行上述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起诉人于2009年12月向省民心网询问*路商业街房屋测绘情况,民心网答:经大连市*局解释,因某公司未办理产权注销手续,部分房屋面积测绘手续不全,暂无法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和产权登记。但2015年12月1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在判决书上写明据了解大连市*中心*副馆长口头表示对*路商业街房屋不予测绘,违反了《测量规范》属大连市*中心不作为,渎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大连市*馆(大连市*中心)依职对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商业街房屋履行法定测绘职责,并出示测绘说明书;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请被起诉人之测绘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小平
审 判 员 刘秀娟
代理
审判员 何思蕾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隋晓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