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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2442号

王兴福与江苏星久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陈春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兴福,江苏星久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陈春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2442号原告王兴福,居民。被告江苏星久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经济开发区。被告陈春阳,个体户。

原告王兴福诉被告江苏星久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陈春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兴福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王兴福负担。

审判员 沈 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