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2442号原告王兴福,居民。被告江苏星久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经济开发区。被告陈春阳,个体户。
原告王兴福诉被告江苏星久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陈春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兴福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王兴福负担。
审判员 沈 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