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562号原告金正端,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正红,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正端与被告肖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正端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正端撤回对被告肖正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16元,减半收取11058元,由原告金正端承担。
审 判 员 唐佑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周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