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1279-8号申请执行人綦霄宸。被执行人张新昌。被执行人谭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綦霄宸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谭进在醴泉街道教管办的工资收入xxx元,继续扣留被执行人谭进在醴泉街道教管办的工资收入,从2016年1月份开始每月扣留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