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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2371号

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兴宇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刘兴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3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郑雅萍。被执行人刘兴宇。本院在执行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兴宇(2015)舟定执民字第2371号劳动争议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3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桃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