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3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郑雅萍。被执行人刘兴宇。本院在执行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兴宇(2015)舟定执民字第2371号劳动争议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3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桃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