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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71号

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71号原告陈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4日以与被告肖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许方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石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