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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4354号

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茂仁、应美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茂仁,应美丽,林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4354号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钟百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晓旻。被告曾茂仁,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应美丽,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林剑,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茂仁、应美丽、林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