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4528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法定代表人金华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亚超,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国兴。本院受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国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单国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 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陆迎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