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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3299-2号

姜振红与马海龙、刘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姜振红,马海龙,刘晓军,巩义市鑫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299-2号原告姜振红,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王献峰,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海龙,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刘晓军,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巩义市鑫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西头村巩登路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振红诉被告马海龙、刘晓军、巩义市鑫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此事故中另一受害人翟满利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本案需与该案一并处理,但该案中翟满利需伤残鉴定,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景峰

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

人民陪审员  杨泽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