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800号申请执行人罗宁,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叶国文,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三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叶国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国文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908.1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叶国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国文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03账户内的存款23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 聪
审判员 王锦荣
审判员 黄庆朝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曾其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