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751号
原告:李良盛。
被告:深圳市安美信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盛诉被告深圳市安美信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盛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