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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798号

孙某甲与孙某乙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798号原告孙某甲,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宁红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江

审 判 员  丁玉东人民

审判员  毛淑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