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798号原告孙某甲,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宁红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江
审 判 员 丁玉东人民
审判员 毛淑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