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财保1号申请人叶友堂,男,汉族,现年49岁,陇南市西和县。被申请人夏双友,男,汉族,现年53岁,四川省威远县,现住陇南市康县,系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县。法定代表人夏双友,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叶友堂与被申请人夏双友、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友堂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夏双友抵押的康国用(2014)第0140号11436.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金鑫大酒店及其他建筑物予以保全。蔺永红以其西房权证西峪字第101**号房屋产权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夏双友抵押的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康国用(2014)第0140号土地使用权及金鑫大酒店等地上建筑物在价值1950万元的范围内等值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革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武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