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224号
原告:方全清。
委托代理人:方全涨。
被告:榆树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玉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蒋玉兴。
被告:赵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全清诉被告榆树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蒋玉兴、赵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全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公告费300元,由方全清负担。
审 判 长 张全标
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
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