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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2224号

方全清、榆树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与榆树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蒋玉兴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全清,榆树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蒋玉兴,赵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224号

原告:方全清。

委托代理人:方全涨。

被告:榆树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玉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蒋玉兴。

被告:赵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全清诉被告榆树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蒋玉兴、赵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全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公告费300元,由方全清负担。

审 判 长  张全标

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

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