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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021号

周卫红、王泽山等与赵守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卫红,王泽山,金刚,赵守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021号原告周卫红。原告王泽山。原告金刚。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士祥。被告赵守玉。委托代理人王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红、王泽山、金刚与被告赵守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卫红、王泽山、金刚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卫红、王泽山、金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红、王泽山、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83元,由原告周卫红、王泽山、金刚负担。

审判员  蒋小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