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021号原告周卫红。原告王泽山。原告金刚。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士祥。被告赵守玉。委托代理人王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红、王泽山、金刚与被告赵守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卫红、王泽山、金刚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卫红、王泽山、金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红、王泽山、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83元,由原告周卫红、王泽山、金刚负担。
审判员 蒋小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