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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886号

刘清兰等诉陈建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清兰,张某,陈建江,上官士举,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886号原告刘清兰,女,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张某,女,200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陈建江,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上官士举,成年,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刘清兰、张某因与被告陈建江、上官士举、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建江驾驶的鲁XX**大中型拖拉机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陈建江驾驶的鲁XX**大中型拖拉机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晓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学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