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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执字第00347号

刘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海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周某,男,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锦民终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执字第003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小兵

审 判 员  娄志强

代理

审判员  闫若谷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书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