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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40号

韩新标与阮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新标,阮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40号

原告:韩新标,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张亚,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红梅,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涛,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杨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衡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琦,该公司员工。

原告韩新标诉被告阮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新标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红梅、被告阮涛、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新标诉称:2014年12月22日17时10分,第一被告驾驶皖A×××××号小型客车,沿长江东大街行驶时,与唐家文驾驶电动自行车(后座载原告)发生碰撞,致唐家文及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唐家文无责。另,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发生事故时都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因车祸产生的损失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7235.57元、误工费39467元,护理费12467元,营养费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电动车损失2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总计104969.57元;2、第二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阮涛辩称:该保险公司承担由保险公司承担,该我承担的我愿意承担。我已经垫付7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承认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保险责任;我公司坚持要求对原告的用药合理性和非医保用药进行司法鉴定;其他诉请项目的合理性待质证陈述;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17时10分,第一被告驾驶皖A×××××号小型客车,沿长江东大街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唐家文(后座载)及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认定被告阮涛负全部责任,原告韩新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原告2014年12月22日入院,2015年2月1日出院,出院时医生建休2个月。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37235.57元,其中第一被告支付7000元,原告支付30235.57元。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用药中非医保用药为11959元。另查,阮涛为事故车辆皖A×××××号小型客车的车主,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300000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均发生在交强险期限和商业险期限之内。原告为建筑行业职工,月工资8000元。以上事实,有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的病历资料、出院小结、医药费收据、肇事车辆的信息、保险单、营业执照、鉴定报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本案中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据此该认定结论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和责任的合法依据。阮涛驾驶自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对阮涛驾驶的车辆承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保险,故保险公司理应依照规定承担赔付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1、医药费37235.57元,有票据和病历为证,本院予以确认。2、营养费,原告住院42天,按照每天30元计算,营养费支持12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42天,按照每天3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支持1260元;4、护理费,原告住院42天,按照居民服务业日工资104.4元计算,为4384.8元。5、误工费,原告住院42天,出院医生建休2个月,故误工期限按照102天计算。原告虽提供劳动合同,但其没有提供纳税证明,且事发时原告已经超过60周岁,其要求按照月工资8000元计算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按照2014年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为47632元/365天*102天=13310.86元。6、电动车损失,因没有定损,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定损后另行主张。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未构成伤残等级,故不予支持。8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上述损失,合计57751.23元,其中第一被告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11959元,扣除已付7000元,仍需支付4959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45792.2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韩新标各项损失合计45792.23元;

二、阮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新标4959元;

三、驳回原告韩新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韩新标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韩新标负担1000元,阮涛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基奎

代理

审判员  石 庆

人民陪审员  叶 铭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夏圣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