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秦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金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梁爱剑、孙海波,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红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