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秦民初字第00606号

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秦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金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梁爱剑、孙海波,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红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 平 微信公众号“”